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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理据共辩,脱恶轻处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410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Z某在未成年时伙同其他五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过Z某,扫黑除恶期间,公安机关在梳理涉黑案件线索时重启该案,Z某于2020年10月被抓获归案。该案先由派出所办理,后由刑警大队打黑办接办,并以案涉黑恶提请逮捕;捕后,在原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并正式以涉黑恶势力犯罪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经两次退查最终检察机关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经律师全力充分辩护及敢于担当、坚守法律的检察官共同坚持下,终于脱“恶”,被告人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二、律师工作


(一)律师工作:Z某被刑拘后律师介入,会见嫌疑人后向检察院申请不批准逮捕未成功,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获成功,及至起诉阅卷后,律师认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行为均不构成,遂向检察院提交故意伤害罪罪轻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之后,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经严格审查、慎重决定,采纳律师意见,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主要辩护意见:1、Z某和另案处理的两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人犯罪不能认定为是受Z某组织指挥的,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拔高凑数、强行认定。Z某、陈某、程某三人并未“经常纠集在一起”,不具有恶势力犯罪“纠集者相对固定”的特点。在案事实证据表明,Z某、陈某、程某三人共同参与的案件仅有一起非法拘禁的治安案件,且根据三人供述,他们之间已多年无往来,直到2018年才因做工程走的近些。而且程某于2015年被X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客观上也难以与Z某、陈某在2014年-2016年间经常聚集、纠集。

2、Z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1)Z某与王某之间是合法的债务。Z某的主观目的只是想和王某商谈还钱的事,并没有非法拘禁王某的故意。(2)Z某和陈某在路边偶遇沈某,由于路边不能停车,遂将沈某拉到车上带到古埂公园的路边,但上车后并没有殴打沈某恶行为,只是让沈某还钱,在车里待了一个小时左右,持续时间过短,且未造成任何后果,此次行为不应被评价为非法拘禁。(3)Z某将沈某带至酒店住下,直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半沈某报警后民警到达,整个过程中,Z某等人也没有对沈某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连沈某的手机都没有没收,从主观犯意上看,Z某当时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只是想让沈某找人借钱或者找人做担保还钱,且前后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小时。(4)受害人王某和沈某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王某和沈某欠钱后一直不接电话,逃避还钱,Z某等人好不容易遇到他们后由于生气才采取了相对过激的行为,王某和沈某的行为直接激化了双方矛盾乃至最终引发该案。

3、陈某、程某寻衅滋事案并不构成“寻衅滋事”,不应作为行政违法案件认定,陈某、程某是为要债而产生了砸门的过激行为,但并不符合“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表现形态,不构成寻衅滋事;本案即使作为行政违法案件,也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被处理;且Z某并未参与该案。


后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建议Z某家属向几位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均取得了谅解书。


本案检察机关最终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Z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的判决。



三、案件价值


本案律师最初接案时仅有故意伤害罪一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还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认定构成恶势力,案件的复杂程度已远超接案时的预想。但辩护律师经过层层论证,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调取证据等,最终检察机关仅起诉了故意伤害罪一罪,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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