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一审没理由不采纳 二审有理由可改判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413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案件,被告人陈某从事废品回收工作,2021年分两次收购了王某与李某的未拆封的新电线若干卷。后王某与李某盗窃罪案发,陈某也因收购了盗窃的电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均取保候审,也因自身具有诸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故认为自己一定能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被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陈某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律师工作      

本所接受委托后,仔细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其妻子白某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量刑有异议,希望二审法院改判陈某适用缓刑。代理人发现,本案三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分别对王某、李某盗窃罪建议“可以适用缓刑”,陈某“适用缓刑”。因疫情期间,合肥市看守所要求隔离14天后才能会见。但上诉期仅10天。辩护人立即根据一审判决以及一审卷宗起草上诉状,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通过辩护人的有效沟通,看守所民警同意代为转交上诉状给陈某。递交后,辩护人通过看守所及一审法院,了解到法院收到其上诉状。虽然疫情防控需要,无法会见当事人本人,但辩护人依法保障了委托人的上诉权。


案件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前往中院阅卷,提出初步辩护意见与法官沟通,法官称《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可以”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判决。辩护人当即告知本案委托人陈某的具结书与两盗窃的被告人有不同之处,盗窃罪被告人为“可以”适用缓刑,委托人为适用缓刑。法院又称庭审笔录记载三人均为“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的关键在于检察院是否在一审当庭变更了量刑建议。辩护人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承办检察官休产假,参与办理案件的书记员刚刚离职,最终通过案件管理中心核实,本案检察院没有变更量刑建议,法院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没有告知检察院理由。辩护人将调查了解的情况以书面的《情况说明》提交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0条的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进行有效辩护并提交详细辩护词。


法院审理发现,上诉人陈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原审判决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机关对陈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当,改判上诉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2万元,缓刑2年。


三、 案件价值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因为一审没有抓住三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区别,也因被告人一直取保候审,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不高。案件改判后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宣判,辩护人又积极与一审法院联系送达,在辩护人的积极沟通下,一审法院将释放令送至合肥市看守所,委托人最终获得自由。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缓刑,使得被告人获得了1年4个月的自由(共羁押4个月)。本案中徽商律师本着专业与执着,抓住关键,最终案件得以改判,确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通过这个案件,也要告诫回收废品的从业人员,一定要增强守法意识,不能为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什么“废品”都回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涉嫌犯罪。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