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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举案说法:违法强拆后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11-15 浏览次数:2178

    作者|张文豪

      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在周农户外出期间,用挖掘机将周农户的房屋及桃园强行拆除。周农户无奈诉至县法院确认某县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拆迁实施主体,在未与周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偷拆周农户房屋、桃园,属于违法强拆,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支持了周农户的诉讼请求。周农户依据确认违法的胜诉判决随即起诉要求管委会赔偿损失,但提出的国家赔偿则并不顺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依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周农户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PART  01

      首先,需要证明损失范围不能确定。周农户将现场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损失包括房屋、房屋物品、桃树等。房屋可以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土地证进一步确认。但是房屋内的细碎物品、庭院内桃树等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周农户很难确定这些财产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PART  02

      其次,需要证明损失大小。关于违法强拆下的损失大小,大多数情况下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依据委托的范围对范围内的财产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评估。但评估也是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周农户房屋、庭院、桃树夷为平地,待评估实物现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评估机构限于待评对象灭失,出现了无法评估的问题。

      如果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周农户属于哑巴挨打,有冤说出不。其实并非如此。在遭遇强拆后的维权,应当是一套组合拳。

      首先,关于赔偿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其次,违法强拆,除了行政机关承担必要的行政赔偿责任外,行为人还可能涉嫌如下几种犯罪。

      1、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主要参与者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有的强拆单位,为了固定所谓的证据,未经允许进入房屋内,对房屋内的财产清点造册转移,其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搜查罪。

      3、对经营性的场所进行强拆还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再次,即便不涉嫌犯罪,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是可以要求追究其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物权法》以及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均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如果遭遇违法强拆,为维护合法的财产权益,不仅可以主张行政赔偿,还可以积极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政务责任等。

       本文所举案例中的周农户,就是在听从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建议后,最终决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同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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