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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大年初一借钱,二审法官:我不信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2376

01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是咱们常说的包工头,平时对资金的需求多,对外借钱也是常有的事。张某与刘某也一直有借贷往来,双方每年年底还会就利息问题进行结算。2017年3月10日,张某向刘某出具的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息1分五”。2019年刘某以张某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某法院起诉提起诉讼。一审中,刘某为证明其向张某交付了现金20万元,提供了向其弟弟借款20万元的证据,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判决张某偿还20万元的借款本息。张某认为借条确系本人书写,但是该借条系其他借款的担保。在出具借条后,刘某也从未向张某交付过借款,张某主张确实没有收到过该20万元,遂决定上诉。


02律师承办过程

       张某在二审阶段委托徽商律所李鹏律师代理诉讼。李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听取了张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在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及证据后,认为出借人应当就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举证据证明的事实有悖常理。为了证明自己出借了20万元的现金事实,刘某也是下足了功夫,但也下错了功夫。刘某提供一份自己出具给胞弟的借条,注明的借款日期是2017年1月28日,是她的胞弟将20万元现金交给她,她将该20万元的现金放在家中,直到2017年3月10日出借给张某。谁说姐姐不能借弟弟的钱呢?符合常理,但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在于:谁把20万元现金放在家里而不存入银行,这是一件值得怀疑的事实。而2017年1月28日正是大年初一,刘某有什么理由去借这笔钱,而且借回来就放在家中不用,这也太离谱了。如果说现金交易是移动支付还没有普及时,到银行办理确实不如现金交易来的方便。如今动动手指在手机上就可自助完成资金支付,如此方便的交易不采取,非要进行大额的现金交易,还真需要充分合理的证据支撑。否则,搁在平时这种交易已经令人生疑,更何况还在一个特别的日子向一个利害关系人借钱。二审法院在重新审视了证据后,对刘某举证证明按照生活逻辑给出否定性判断,认为大年初一借现金不合常理,借取大额现金长时间存放家中不用不合常理,在转账等交易方便快捷的现实情况下交付大额现金也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交易习惯。从而全面支持了徽商律师的代理观点,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刘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03案件价值

       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不能仅凭一纸借条,证明出借义务完成。刘某及其代理人对此是清楚的,但其证明出借义务完成的证据,违背了常理。民事活动,是在现实社会生活背景下的行为。真实合理方可取信,证据事实需要符合社会活动规律。本案中,法律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但可以依据证据结合生活经验评判承担举证义务的一方是否完成了举证的责任。刘某的证据不能让法官形成出借义务已经完成的内心判断,因此,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败诉。


(作者: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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