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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惊雷》叫醒了《姑娘跟我走》,律师怎么看?

发布日期:2020-04-20 浏览次数:1297

王进


近日因歌手杨坤直播时被邀唱《惊雷》后,对该歌曲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后续《惊雷》的词、曲作者MC六道积极回应了杨坤的评论,并就该作品的音乐形式及热度发表了不同的看法,紧接着因音乐人成学迅指责歌曲抄袭被骂后,吃瓜网友坐不住了,在《惊雷》是否“抄袭”上各显神通,彻底将这首作品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因为此事的发酵,笔者有幸聆听了一下《惊雷》(MC六道作曲)、《姑娘跟我走》(成学迅作曲)、《姑娘跟我走(DJ版)》(成学迅、DJ小鱼儿作曲)三首歌曲,并初步了解了“喊麦”这种音乐形式。在此笔者对三首歌曲本身不做评价,毕竟在每个人心中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标准并不一致。今天仅根据网上现有的材料,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论的“抄袭”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该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一个音乐作品包含的基本要素有很多,而一个音乐作品展现出来的整体效果突出表现为曲调、节奏、和声,一个音乐作品让听众留下最直观的印象在于曲调,即旋律,而确定好的节奏型将曲调串起来,和声则让整个作品听起来更饱满,音乐创作主线还是对曲调的创新。同时我们来了解一下“MC喊麦”的这种音乐形式,MC全称是“Microphone Controller”,直译为“麦克风控制者”,“喊麦”通常使用现有的伴奏,套用古诗词或其它朗朗上口的词句,跟着伴奏节奏进行“喊麦”,从“喊麦”的概念来看,喊麦者的重点是突出表现自己对伴奏节奏与歌词的关系把控。但无论“喊麦”的音乐形式的侧重点在哪,它所使用的词、曲依旧受著作权的保护。"


首先,网友们指认《惊雷》歌词抄袭“懵懂的大狗熊”(网络作家)的《天王主播》第五百五十一章“惊雷”这一章节开头部分。笔者也在网络上搜寻了相关内容,MC六道曾在2014年10月16日将《惊雷》作品发布在快手平台上,而《天王主播》“惊雷”这一章节更新时间是在2017年9月12日,且在《天王主播》该章节随后的段落中描述:“随着一首喊麦《惊雷》的响起,所有人都在嗨皮的动了起来,也完全驱散了无助的情绪”,从作品发布的时间和小说内容来看,可以推断是“懵懂的大狗熊”在作品中引用了《惊雷》的歌词。MC六道就《惊雷》的歌词属独立创作行为。现有证据来看,《惊雷》并不存在歌词抄袭。


其次,《惊雷》歌曲是否存在歌曲侵权?


 一、MC六道使用《姑娘跟我走(DJ版)》作为《惊雷》伴奏的行为定性。

MC六道自己承认在2013年创作《惊雷》第一个DEMO(录音样带)时使用的是《姑娘跟我走(DJ版)》,并在直播中使用,但没有将相关作品发布在音乐平台上,没有进行任何收益。那么《姑娘跟我走(DJ版)》著作权有无受到侵犯?我们假设相关直播中确实没有“打赏”“平台付费”等盈利行为,在直播中也明确告知观众所引用的词曲作者。即使在这样的情形下,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也应当保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它权利。但《惊雷》依旧侵犯了原词曲作者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其原因在于MC六道将《姑娘跟我走(DJ版)》作为喊麦伴奏时,将歌曲的速度、曲调进行了调整(非创作性),这种行为改变了作品原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

另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使用《姑娘跟我走(DJ版)》作为伴奏的《惊雷》并未注明原词曲作者,如果非MC六道本人上传是否侵权?这里MC六道认可其制作了该歌曲,故仍要承担前述侵权责任。至于作品上传标注曲作者为MC六道并收取下载费用,该上传者侵犯了原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侵权行为是由上传者承担,并非被标注的曲作者MC六道承担。如无法查实上传者身份信息,原权利人在得知侵权后可向相关平台反应,如平台不删除,则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MC六道自行发布的《惊雷》版本是否侵害《姑娘跟我走(DJ版)》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很好理解:就是判断作者在创作前有无可能接触到比对作品。那么MC六道自述的第一份DEMO使用的便是《姑娘跟我走(DJ版)》,接触认定是没有问题。下一步就需要看两个作品是否能达到实质性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固定某个标准认定实质性相似,除通过直观听取作品感受外,通常会引入专业人士出具比对意见或司法鉴定结论。


笔者对比听了两首作品,并浏览了网友将《姑娘跟我走(DJ版)》变速并升调四个半音的比对视频,在《惊雷》和《姑娘跟我走(DJ版)》原曲的前13秒中主要是打击乐节奏配合电子和声,笔者认为这可能属于DJ编曲或喊麦音乐风格常用编曲方式,这个段落中没有曲调的变化,不能充分体现原作品的独创性。而在其后的伴奏中,除延续前面的节奏型外增加了曲调变化,将相关段落进行比对后,从听觉感受来说确实有些相似,但细听在每几个小节收尾处又确有不同,整首歌使用几组规律性曲调几个小节一循环进行编排。


由于笔者并非音乐人,如需判断两首歌是否实质性相似则需要专业人士从作曲、编曲的角度来考查。《姑娘跟我走(DJ版)》所使用的曲调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音乐人公知领域范围,除判断《惊雷》伴奏与《姑娘跟我走(DJ版)》曲调是否存在近似外,还要对两首歌所使用的不同曲调、和声进行对比,整体判断两者编曲是否有明显区别,进而确定歌曲是否具有独创性。


最后,这事跟成学迅有关吗?《姑娘跟我走(DJ版)》是在《姑娘跟我走》基础上的改编作品,成学迅作为《姑娘跟我走》的词曲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DJ小鱼儿行使其改编作品著作权时仍需保护成学迅的著作权。如果在《姑娘跟我走DJ》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或者引用,则需要获得DJ小鱼儿、成学迅的双重授权。因此,最初版《惊雷》DEMO使用《姑娘跟我走(DJ版)》就当然与成学迅有关啦。


结语:随着科技的进步,公众平台的增加给了音乐人更广阔的天地。除创作途径更多元化外,音乐传播方式越来越便利,创作人有更多机会得到听众的支持。在音乐发展过程中“改编”“翻唱”必不可少,但在享受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增强著作权法律意识,只有每个创作者、听众都能够在潜意识中遵守这个框架,网络给音乐人带来的才是长久、良性的发展。此次的惊雷“抄袭”事件无论结果如何,我认为都是一个好兆头,在事情发酵的过程中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被调动起来。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没有科学和严谨的论证前,直接给《惊雷》套上“抄袭”的帽子并不可取,不要望风捕影的敲击键盘,让“吃瓜”变了“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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