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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N号房事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4-14 浏览次数:1213

作者:姚炜耀


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以性侵害为目的的活动也往往由线下转移至线上,由于线上通过网络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在客观上存在立法滞后、隐蔽性高、取证难等问题,因此线上以性侵害儿童为目的的性剥削行为存在增多趋势。


一、根据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多个条款明确了针对儿童色情属于对儿童的“性剥削”,我国还加入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形式的性侵害。


二、针对线上以性剥削为目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本人呼吁还是要从立法制定上进行认定和从严打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浏览、持有等行为人未做犯罪认定,这对于全方位的打击性剥削未成年人网络侵害行为存有漏洞。实践中,有些国家对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影视材料也进行犯罪认定,新闻中也常见某些行为人在边检过境被查出因非法持有儿童色情材料被定罪处罚。


三、除了进一步完善立法,针对性犯罪者还应进行“前科公示”,即对行为人涉及性侵害儿童的身份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让全社会防范此类人员再次针对儿童实施侵害行为。


四、从技术层面上,可通过开发人工智能等形式软硬件设施对互联网上现存的儿童色情制品进行锁定和处理,也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技术保障。


综上,本人认为针对儿童的性剥削不论属于“线上”还是“线下”,国际间都应加强合作,全社会也应持零容忍态度。可以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网络性侵害儿童的浏览、持有等行为的入罪调整,在刑法上对此类行为从严从重打击等措施,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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