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1135
(法释 〔2013 〕12 号,2013 年 年 5 月 月 2 日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 )
1.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
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
罪处罚。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
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2.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
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
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实施前一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