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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发布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1135

(法释 〔2013 12 号,2013 年 年 5 月 月 2 日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 )

1.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

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

罪处罚。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

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2.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

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

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实施前一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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