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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强制执行飞来之债,再审程序扭转乾坤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402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5日,张某与原告泰州A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泰州A公司委托张某在合肥地区医院销售代理产品,负责宣传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在委托代理销售期间,张某代收的货款应及时回笼泰州A公司,回笼后按规定结算支付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张某提交书面《要货申请单》。泰州A公司与购买方合肥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合肥B公司发货。但因泰州A公司的货物未能在安徽集采平台备案导致无法销售。合肥B公司欲将上述货物退还至泰州A公司,遂找到张某办理退货手续。张某得知此情形后第一时间和泰州A公司取得联系并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即泰州A公司同意张某办理退货。但在张某办理完毕退货手续并通过快递邮寄时,泰州A公司却拒收上述货物,表明张某需先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方可办理退货。案涉货物被退回至张某处。泰州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支付货款、利息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经两次庭审后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泰州A公司全部诉请。


张某收到上述判决书后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泰州A公司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无法乘坐动车、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被冻结无法使用。后经联系人民法院,确认张某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限制高消费。


二、律师工作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后,指派李林作为承办律师。此时,一审判决已生效,张某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变得情绪激动,张某认为其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开展,最终判决由自己个人承担责任实属不公。承办律师一边安抚张某,一边进行深入细致地研判分析。在告知张某案件回转难度较大和相关法律风险后,张某希望承办律师能帮助其提起再审申请。


承办律师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即张某是不是《购销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承办律师与张某进行了充分沟通,查询司法实践观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了再审程序最终代理思路。承办律师认为再审阶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为泰州A公司与合肥B公司,张某并非《购销合同》签订主体,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2、一审判决依据《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书》、《要货申请单》等证据认定张某给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所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承办律师在再审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证据目录等关键性材料。2023年5月16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3年6月1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承办律师在收到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张某并对再审程序进行了总结、对即将到来的发回重审程序进行了预判分析。案件三次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准备并积极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思维导图等材料。在庭前会议与庭审中积极与审判法官建立充分良好的沟通,全力维护张某合法权益。2023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泰州A公司撤诉。至此,本案在已执行完毕情形下扭转乾坤,经过再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最终画上圆满句号。承办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也得到张某认可,对通过本案挽回数十万元的损失感到满意。


三、案件价值

本案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除却案件事实上的复杂性,更大的难点在于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已执行完毕。张某虽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却错失上诉期,推翻已生效民事判决难上加难。


分析案件材料、深入研判和查阅同类案件裁判观点后,承办律师抓住案件实质争议,深入挖掘合同主体的交易模式,以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为切入点,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点,最终撬动已生效民事判决,使张某反败为胜。纵观全案,面对棘手案件,承办律师在承办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抓住案件痛点,更要以法律为矛与盾,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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