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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侦查思维办民案,七年再审终翻盘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410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安徽X王公司与被申诉人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借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XX失联,于2015年1月20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此后安徽X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打包出售,新的公司管理层对此一无所知,直到被法院执行时才知悉此案。由于借款当事人一直失联,借款详情无一人知晓,经翻查仅找出公司与原告(被申诉人)之间的关于债务结算处理、概括性、附条件的四方协议,其他再无一人一物能够说明、证明该案的来龙去脉。2020年,申诉人委托韩有华、童盛律师,要求依“四方协议”为新证据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后被驳回;韩有华、陈蕾律师继而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得到支持,案件最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抗诉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经合肥市中院开庭再审后撤销其本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工作


(一)全面搜集查找涉案资料和证据

代理案件后,律师首先在合肥市中院调取了本案一审卷宗,同时还搜集了双方所有相关的诉讼材料,前往蚌埠市中院、安徽省高院调取诉讼卷宗,并前往出证单位核实证据。此举不仅弥补了知情当事人失联、无法知晓真实案情的缺憾,也为下一步发现案件事实、证据疑点,争取检察院抗诉成功,案件最终翻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厘清案件事实,细究案件事实、证据不实之处和矛盾点

经细心梳查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点

1、借款本金500万,起诉证据为一笔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一张600万元的借条。经律师细致研究发现:与此承兑汇票同时开出的还有另外一张连号的500万元的内容一致的承兑汇票却没有被作为起诉的证据,而且此两张连号汇票均系他公司以我方公司为受票方开出的承兑汇票,此汇票不仅不能作为我方欠原告方的证据,反而证明我方可能已通过背书方式偿还过对方借款或者对方收到我方款项的证据。律师前往申请出票单位调查取证也证实此承兑汇票是背书给原告方的,且至今未看到原件。

2、对本案600万元借条与借款实际数额、时间不符的问题,原告方原审解释为:原借条遗失,此条系两年后补打的再加上利息形成的。但律师却在另一起诉讼的证据中发现同一日的又一笔500万的借款,原告方有重复起诉、虚假诉讼之嫌。

3、在另一起诉讼的高院再审阶段,原告当庭回应法官发问时陈述“2012年7月份以前的债务均已偿还”;而此次起诉借条呈现的借款时间恰是2012年7月20,因此,依其自述推断,该笔借款应在偿还之列。故以此借据作为证据起诉已不能证明此借款未偿还。

4、四方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确定尚欠甲方400万元,原汤某个人、安徽X王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联的公司所连带的借款和担保一律作废...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依此协议,作为安徽X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的借款已被该还款协议涵盖,且该协议已被最省高院确认合法有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68号】。


(三)在深研细究案件事实、证据不实之处和矛盾点后,律师依据上述四疑点,从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目的与待证事实(借贷关系)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意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借贷关系;即便存在借贷关系,也因《还款协议》的签订和“高院自述”而实际灭失。


在申请检察院抗诉过程中,律师积极与检察官进行良性互动,有效进行沟通;针对承兑汇票等专业问题,律师积极主动查找资料进行答疑解惑;最终说服市、省两级检察官,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案经省高院指令合肥市中院开庭再审后,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诉请,案件最终翻盘,我方大获全胜。



三、案件价值

1、案件败诉七年后,历经再审失败,再经申请检察院抗诉成功,终经再审获改判!不仅成功为委托人挽损近千万,律师也以精细尽职的工作、专业睿智的思路、以客户满意为价值追求的服务态度,赢取了客户的赞许。当初因客户不愿追究对方虚假诉讼刑责而增加诉讼难度;因企图仅凭四方《还款协议》走捷径取得再审成功,但却以失败告终;最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成功,再审获改判。尽管走了弯路,但最终结果无疑是完美的。


2、本案进一步证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要极力做到,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而不局限于法律事实,以证据来把控案件走向,而非让法官仅凭高度盖然性和自由心证去判罚。


3、律师的沟通和搜取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很重要。律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去解当事人的法律之困、证据之困。以律师多干事让检察官、法官省点事的理念维护检察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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