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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以法律原则突破合同约定,成功主张千万级索赔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38

01案 情 简 介

2017年2月3日,委托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市政道路工程,工期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2日,共计180天。在项目开工后,因征地拆迁、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最终确认工期顺延1033天,不过发包人不同意任何费用补偿。虽然,征地拆迁、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新冠疫情等原因都属于发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从延期的事实来看对委托人有利。但是,合同的专用条款载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该约定可以说几乎完全封闭了索赔的可能性,委托人对此也不抱任何期望。随后,在结算环节中,因双方对于下浮率等问题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委托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工程款,并决定就延期导致的损失一并主张。


02律 师 工 作

(一)庭前准备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吴正林、甘路作为承办律师。在获取案件的全部资料后,代理团队对于委托人的诉请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于双方之间下浮率的争议,可以从合同约定以及解释方法等角度入手,总体的难度不大。至于主张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代理团队同样感觉非常棘手。虽然,发包人对工期延误确实存在过错,在一般理性人朴素的观念中要求发包人赔偿合情合理,但毕竟合同约定在先,如同天堑横在了代理团队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作为裁判机关代表公权力,对于属于私法领域的合同,秉持不轻易介入的态度,又为该项主张增添了难度。


考虑再三,代理团队认为合同作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常态,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可以例外,这种例外又无一不是合同履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要做的就是对此进行论证,最后用公平原则来补全诉权的请求权基础,实现突破合同约定获得索赔的目的。


(二)庭审之中

在很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经常有承包人在合同约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试图用公平原则来突破合同约定,但成功者罕有。本案中代理团队的思路并未跳出这一传统途径,那么凭什么来争取裁判者的支持?如果仅仅是列举法律条文,大而化之地用法律概念去主张,结果多半也不会有什么不同,必须要从具体的细节入手,强调继续适用合同约定将会导致不公平发生,所以才要用公平原则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代理人选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首先,是发包人的违约非常严重,案涉工程的约定工期不过180天,而工期的延期天数是1033天,接近约定工期的六倍,这放在任何工程当中都是非常少见的。


其次,发包人违约的后果远超委托人的预期。诚然,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不赔的约定,但是这种不赔应当是有预期的,委托人作为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它可以基于商业上的考量接受合同约定,但是合同的实际情况已经明显超出其签订合同时的预期。


最后,如果不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将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在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约定,意味着无论发包人何种程度的违约,均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相当于将自身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委托人。所以,发包人必须就其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委托人进行一定费用上的赔偿才不至于使合同陷入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状态。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合同内约定的材料调差不需要下浮,支持了委托人突破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发包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案 件 价 值

当下建设工程市场环境竞争激烈,发包人拥有更多的议价权,因此往往合同约定会向发包人倾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如何妥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难题。在本案之前,无论是代理团队承办的案件,还是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没有找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法律原则突破合同约定的案例。因此,本案的成功不仅是挽回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为行业提振士气,更是为将来类似的案件提供判例支撑,具备非常重大的意义。同时,本案也是律师发挥专业价值的最好体现,尽管在分析阶段看到了风险与困难,但代理团队并未对该项诉请敷衍了事,而是努力找寻使法律原则具象化的途径,用情理、法理说服裁判者支持己方观点,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少了三分鲁莽,多出了些许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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