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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四):巧谋划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擅诉讼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19

01案 情 简 介

A公司因楼盘开发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徐某借款800万元。徐某为了获取借款合同外的高额利息180万元,规避民间借贷司法利率红线,拟将180万元高额利息虚构成徐某为A公司楼盘开发提供土地竞买、项目策划、融资筹措款等服务而获取的服务费用。徐某为防止A公司反悔不支付额外180万元高额利息,便于后期能通过司法途径正常起诉获取180万元高额利息,遂要求A公司在其预先拟定的《服务合同》《确认函》上签章,固定证据材料。A公司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司法利率红线内的利息后,试图与徐某协商降低180万元高额利息,但徐某断然拒绝并多次纠集人员至A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处采取拉横幅等方式索要全部180万元高额利息。徐某索要高额利息的方式严重阻碍了A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A公司的困扰。


02律 师 工 作

徐某以索债为由的滋扰行为,持续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A公司遂向徽商律师事务所吴凤兵律师咨询应对策略。吴凤兵律师经研判,大胆提出消极确认诉讼,建议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需继续支付徐某180万元服务费性质的高额利息。A公司自行起诉后,徐某即依据《服务合同》《确认函》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180万元服务费。A公司主诉案件在一审阶段被人民法院以A公司没有确认之诉的利益为由驳回起诉,A公司不得不求助专业支持,委托吴凤兵、孙文军代理诉讼。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就A公司享有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和代理意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案件一审重审阶段,律师确立诉讼基本策略,即运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来达成确认《服务合同》及《确认函》无效,引导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隐藏行为无效,从而达成A公司无需支付徐某180万元的诉讼目的。律师围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指导A公司搜集证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确认函》系虚假意思表示下实施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一审法院最终确认180万元服务费实际系800万元借款的额外高额利息规定,超过利率司法保护红线的利息不予认定,从而避免了A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在A公司的消极确认诉讼案件生效后,徐某也主动撤回了另案的起诉。


03案 件 价 值

本案的价值有二,一是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有权主动起诉请求无需承担相应义务或确认无效。本案A公司与徐某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确认函》《承诺函》等系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系消极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指提起确认之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请求确认的事项具有确认利益,且该利益处于不安或危险状态,有提起确认之诉进行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本案徐某已通过多种途径向A公司讨要180万元服务费,A公司为了消除徐某讨要服务费行为产生的不安和现实危险,有提起诉讼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为了解决A公司与徐某之间的争议,人民法院有针对案涉争议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商业主体在融资时迫于资金压力作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为了减少损失和维护合法权益,其有权主动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及一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无效。


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隐藏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表象行为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而无效,隐藏行为即A公司与徐某约定的800万元借款的高额利息系因超过司法利率保护红线的利息,高额利息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隐藏行为亦无效。


本案正是代理人的巧谋划,通过消极确认诉讼,并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最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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