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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六):离婚后再生夫妻债 提再审戳穿假承诺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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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唐某与施某早在2015年即离婚,后几无往来。2020年,G银行将恶意拖欠装修贷款的唐某与S公司诉至法院。G银行认为施某曾向G银行出具《承诺函》一份,自愿为唐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G银行将施某列为共同被告。2020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施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施某出具的承诺函是为唐某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施某与唐某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S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4月20日,施某突然收到瑶海区法院执行信息,方才知晓自己被告并判承担连带责任,遭遇强制执行。面对离婚数年后,竟然产生的夫妻债务,施某不知所措,委托徽商律所王勤律师寻求帮助。


02

律师工作


(一)抽丝剥茧还原案件事实

王勤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原审法院调取了案件卷宗,发现原审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一份《承诺函》明确表明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施某与唐某早已办理离婚登记,在唐某2017年与G银行办理装修贷款时双方已经离婚2年,债务并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也不知晓唐某贷款的事实,否认向G银行出具《承诺函》。


(二)认真分析确定再审意见

面对调取的卷宗里的证据及施某的否认,该案如果申请再审困难重重。首先时间上存在障碍,因为一审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也没有申诉。司法实践中,启动再审从程序上比较困难。另外《承诺函》原件附原审卷宗,施某否认签字,单方委托鉴定,无法调出原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在再审审查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不被允许的。但该案只有启动再审,最终才能有效保护施某的权益。在面临不利的情形下,代理律师梳理相关法条及判例后确定代理意见如下:


1.因G银行提交证据材料中施某与唐某的结婚证并非是当时双方婚姻状况的真实描述,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施某与唐某已经离婚两年,双方早已不再是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唐某个人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唐某办理的装修贷涉及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由唐某自行处置,施某从未在这笔贷款中获益。


2.G银行提供的原审证据材料《承诺函》,即施某、唐某共同向对涉案信用卡纠纷承担还款责任,该份《承诺函》中施某签名系他人伪造。


G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要求第三人与借款人提交《承诺函》时因自身问题未尽到审慎义务,未核查承诺人身份,未让承诺人当面签字,导致发生让她人冒用申请人签名使得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后果。其次因G银行未提交申请人的正确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无法准确送达,只能予以公告送达,使施某未能参加案件庭审,实质上丧失诉权。


(三)克服困难启动再审

代理律师在研究诉讼法及关于再审程序的司法解释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限制,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同时该案原审重要证据系伪造,导致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为了方便证据审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在提起再审审查后,经过沟通,最终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双方质证后,委托鉴定。经过鉴定,《承诺函》上署名确非施某所签。据此,原审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裁定再审,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G银行对施某的诉讼请求。


03

案件价值


该案启动再审实属不易,但通过代理律师的认真细致工作,不仅突破时间障碍,更为重要的是突破不能申请鉴定的障碍。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于《承诺函》署名真伪的鉴定,无法单方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鉴定,但通过人民法院对原审证据的审查,依职权组织鉴定,突破了传统办案思路中不能申请鉴定的规定,最终查明真相,纠正错误,逆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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