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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权利去哪了?——2014年武汉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点评有感

发布日期:2016-04-01 浏览次数:1135


孔维钊


尚权论坛都是在十月金秋的季节召开的,这次会议更有非同寻常意义。就在本次会议的前两天最高法系统提出了回应或者是应对刑诉变革的问题,即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将解决很多问题;律师将不再是戴着镣铐跳舞,或者是能发挥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我们探讨律师的权利,尤其是会见权在哪里?有律师说当事人监视居住后去哪里了不知道,侦查机关没有人告诉律师应该知道的当事人在哪监视居住;律师知情权到哪里去了,当事人去哪了引发权利去哪了,反观当下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欢迎的是“爸爸去哪儿了”,我们忽视了权利去哪儿了?
为什么这样说?我非常赞同刘桂明主编所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苟同、认同、赞同”,但是无论是从权利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制度思考出发,我认为最能接地气的,最能体现律师价值的,最能体现我们律师职业荣誉感的是刑辩律师。
我也在反思和思考,大家发言中都看这个会议背景幕布:“司法体制变革下的刑事辩护”,我不知道会议的主办方对变革和改革有没有争议,我是有思考的,改革与变革虽一字之差但变革凸显刑事辩护在当前司法体制下的重建。我们律师当下可以说是三派,技术派、死磕派,勾兑派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但随着司法体制的变革将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一个清楚的界限和保障,到时这三派该如何演化我们拭目以待。
变革是前进了一大步,我们为四中全会叫好。但是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努力,我们该如何做到有效辩护。我也有困惑,我也在思考,比如一个故意伤害罪,律师的辩护权利能发挥得痛快淋漓,但是对于一个职务犯罪,就不行了,不能进行有效辩护,或者辩护根本进行不下去。我是一个儿童保护律师,我知道英国有一个“儿童十大权利宣言”,告诉儿童身上的小背心、小裤衩覆盖的地方很敏感,除了妈妈千万不能让别人碰。同样,我们的辩护遇到这个问题,有些罪我们律师无法进行辩护或者是有效辩护?比如职务犯罪中的贿赂犯罪、涉黑犯罪、还有涉及媒体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罪等。
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此类犯罪可以大胆说,大胆辩,发挥律师的有效辩护作用;但对于彼类犯罪诸如受贿、涉黑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你申请调取监控,NO!你申请证人出庭,NO!此案辩护有权利,彼案辩护没有权利,这要思考,敏感区域要打破,这就是我们要研讨的问题。
我认为回避敏感问题的行为或思维理念一定要改,如果我们回避这个问题的话,刑事辩护只会原地踏步,没有新的进展;在座有最高院的法官,尽管全国律协、司法部和主管部门对刑事辩护律师充满感情,愿意做一些保护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而回避一些敏感问题;但是我希望在这个关口推一推,真正能实现职业共同体在法律面前的平起平坐,独立自由表达,刑事辩护的工作多为司法机关、多为国家认可。
很多律师对法律有一种坚守,不希望法外因素影响案件。现实情况下律师的这种理想还很难实现,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办案的情况还很多,而且根本不带律师玩。政法委协调的案件,为什么只听法官和检察官、警察的声音,不听一下律师的声音,其实有很多案件听一听律师的声音更好。安徽巢湖发生四个未成年人被刑讯逼供,被公安部通报的,非常罕见。当时是政法委协调的,听了公安的意见,检察院的意见,法院的意见,最终回到政法委的意见,这个案件一定要破,而且发生在巢湖市政府门前,唯独律师的意见不听,有时候律师的意见如果能听的话可能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结果这个案件发生了,后来这个案件不仅获得国家赔偿,后来对推动立法规定司法机关对未成年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询问的时候应该通知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起到了案例示范作用。
说到这,我认为我们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进行的改革探索对整个刑事司法的改革都有借鉴作用。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有些土生土长的司法改革探索的经验可以发展起来,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的合适成年人的在场权,将来发展成普通的刑事案件,就是律师在场,或者是普通的沉默权。这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国特色,我们律师要积极参与。
刚才讲到职务犯罪的问题,非常敏感,贪官实再多,贪官也确确实实腐败,遭人民所痛恨,现在任何一个制度下也是有清官,我们律师碰到很多案件认为他冤,但是没有办法,这种情况下我们感觉到在办理过程中特别迷盲。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要大量运用非法证据排除权。我运用非法证据排除权一个成功的案例,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犯受贿罪,前两任律师都没有做好,一审判十年,二审维持,最后上诉,发回重审找的我,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非法证据排除,非法监视居住的地点非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是A地,但是由B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程序违法呀!结果前面两个律师都没有重视这个问题,我在法庭上提出来了要求排除非法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通过艰难的辩护最终获得法庭的认可,排除了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受贿数额有原来的11万减少为6万元,改判6年。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我们有很多空间。
我们的司法当前的环境正如我们所处的环境,可谓乌云密布、雾霾重重。正义就在当下,虽然有乌云和雾霾,但是我们律师运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一定能拨云见日,一定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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