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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徽商律师承办3.5亿元代位权诉讼案件获全面胜诉

发布日期:2021-11-09 浏览次数:3398

       10月28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标志着困扰中国某知名房企淮北项目公司的巨额诉讼案件,经过徽商所主任吴正林律师和实习律师汝杰的努力,获得全面胜诉。


       在委托本所代理前,淮北某房企被河北某信托公司提起3.5亿元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冻结了公司账户,查封了在建工程,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开发项目面临停工风险。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正林接受委派后,迅速牵头组成诉讼团队。通过查阅案件资料,了解了本案的核心争议,基于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吴正林律师初步判定此案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均存在问题,具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可能。


       本案的争议焦点既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又涉及部分巨额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且关键点在于第三人对淮北某房企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要确定第三人在项目上总计投入多少钱,投入资金的性质以及这些资金目前是否属于到期债权。经过层层抽丝剥茧式的调查取证、分析论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该房企存在的债权已经足额清偿,第三人对本案被告已经不存在到期债权。在证据面前,对方律师当庭又改变诉讼方向,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指向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为此,吴正林律师做了争锋相对的答辩,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期待权,不属于到期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不论从到期债权的角度还是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角度,原告信托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都不能成立。


       通过吴正林律师的充分举证和说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信托公司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判决驳回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解除了对淮北某房企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的代理时间紧、任务重、标的巨大,且法律关系复杂,案件结果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徽商律师克服种种困难压力,成功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和关键点,精心收集大量证据,发表了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大部分代理观点被裁判文书直接采纳,切实维护了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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