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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涉外离婚判决如何申请国内法院的承认

发布日期:2021-05-21 浏览次数:984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徽商所涉外法律事务部覃青秀、张文豪律师线上接待了一位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关于国外离婚判决书如何在国内生效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有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其实不然,想要让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为重婚,从而使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中。


 那么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依规定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一、安徽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开的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部分案例

从公开的案例裁定书来看,国内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时,审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核心要点。在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该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原则上是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


 二、国内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申请人本人在国内,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国内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本人不在国内,则管辖法院为申请人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若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需要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4、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需要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五、需要办理公证或认证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2、离婚判决书正本、中文译文及需要办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或认证。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因此,当事人需要联系驻外使、领馆对授权委托书、离婚判决书正本、中文译文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3、“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六、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救济办法


 如国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以及公证、认证,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这两个规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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