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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重要保留和变动

发布日期:2020-07-14 浏览次数:5517

文/李连连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也有细微变化,本文对此作出梳理,以资共同学习。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客体。《民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关于权利质权的范围。《民法典》保留了《物权法》的第二百二十三条作为第四百四十条,该条的其他项略有变动,但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并无任何变动。

三、关于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民法典》将《物权法》的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简化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删去了“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关主管部门”。

四、关于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增加了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中的“计算机软件等”字删除,修改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六、关于技术合同的定义。《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许可”,变为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七、关于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民法典》作出了重大修改,将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写入法条,对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也予以列明,从立法层面可以看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成果研发的重视。

八、关于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对《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为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九、关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十、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民法典》沿用总则中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将《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并对条文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十一、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十二、关于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十三、关于技术合同无效。《民法典》将“妨碍技术进步”这一技术合同无效情况删去,修改为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十四、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修改为“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对于科技成果的定义保持了一致。

十五、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修改为“提供技术资料”,同时增加了“提出研究开发要求”这一合同义务。

十六、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十七、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委托人违反约定”修改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增加了主体。即只要是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十九、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十、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一、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将《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内容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修改后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将原来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修改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二十三、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第三百四十条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修改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于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的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也可以通过约定进行放弃。

二十四、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限定,使得法条的表述更为严谨。将“利益”修改表述为“收益”,更符合法律用语的要求。

二十五、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民法典》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增了“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等内容

二十六、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民法典》对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进行分类列举,将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列入技术转让合同类别,将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单独列入技术许可合同类别。

二十七、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除与上述条款保持一致,新增技术许可合同外,《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十八、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十九、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民法典》将《合同法》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修改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表述更为准确,与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保持一致。

三十、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同二十九的修改。《民法典》未作其他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十一、关于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民法典》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即不管是让与人还是许可人均应该按照本条履行主要义务,另外,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保密义务”的条文,直接增加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许可人有权申请专利对于保密义务是一个突破。

三十二、关于技术秘密受让与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使“转让”和“转让费”、“许可”和“使用费”一一对应。

三十三、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保证义务。《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保证义务。

三十四、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

三十五、关于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二条直接把《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六、关于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民法典》将原来仅有的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修改为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并增加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七、关于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侵权责任。除受让人外,《民法典》增加了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于被许可人、许可人之间的侵权责任也进行了分配。

三十八、关于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民法典》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转让”限定删去,修改为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三十九、增加了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规定。《民法典》新增条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四十、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十一、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四十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中的“数据”一词,修改为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十三、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四十四、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删除了《合同法》中的“数据”一词,修改为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他条款未变。

四十五、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四十六、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十七、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未作重要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四十八、关于创新技术成果的归属。《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四十九、增加了关于工作费用的负担的规定。《民法典》新增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五十、关于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五十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民法典》未作变动,继续沿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十二、增加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新增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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