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徽商律师承办“蜀山扫黑第一案”

发布日期:2020-03-13 浏览次数:1709

涂福昌 周永玲

一、案件简介

       2012年起,陈某某在合肥设立合肥某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实际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公司下设清算部、风控部、法务部等部门,并分别在庐江县、六安市、安庆市、芜湖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因公司涉嫌“套路贷”及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九项罪名,公司32名员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李某通过58同城网上招聘,应聘到上述合肥某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六安分公司工作,相继担任业务员、店长职务。李某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10月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工作

       因本案涉黑,为重大刑事案件,徽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具有检察院工作经历的涂福昌律师和党员律师周永玲,共同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三阶段的辩护过程中,辩护人紧紧把握住三个关键点。

       1、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作用问题。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李某是六安分公司店长,积极参与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辩护人认为,“套路贷”集团不具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从主观目的上、客观行为上和个人作用上,均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辩护人据理力争,向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的《起诉书》将李某从“积极参加者”变更为“一般参加者”,将李某原列为第16被告人调整为第20位。

       2、诈骗金额认定问题。本案是以李某参与放贷的所有业务计算诈骗金额,还是仅以被害人报案的金额认定。如果以前者,诈骗金额可能超过50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后者,因报案人较少,诈骗金额可能不大。辩护人认为,诈骗罪应有明确的被害人,并查明受骗的事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只应对有报案人的受骗金额计算。辩护人多次与办案警官沟通,公安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这一意见,只侦查了3个报案人的情况,诈骗金额为12万元,为“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

       3、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犯罪问题。李某是六安分公司的店长,负责六安市范围的人员管理、贷款业务,六安分公司其他职员参与了多起暴力催收活动,李某是否要对六安分公司其他职员的犯罪活动负责。如果需要负责,则李某涉嫌的罪名很多,这是李某最担心的。辩护人认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这几宗罪需要具备“有明确故意的犯罪目的”的主观要件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李某虽为店长,但其职责范围不含催收工作,催收是合肥总公司直接管理,李某也未参与对已报案人的催收,李某不具备主、客观要件,不能仅凭李某负责六安分公司的人员管理这一情节认定为共同犯罪。辩护人的这一意见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采信,没有扩大追究。

       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蜀山区人民法院庭审持续3天,一审判决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年、诈骗罪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三年十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价值

       2018年以来,中央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两高两部”出台多个意见,“套路贷”行为是“扫黑除恶”重点打击范围。本案新闻报道多,社会影响较大,被称为“蜀山扫黑第一案”。

       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作无罪辩护,虽判决犯罪成立,但李某从“积极参加者”到“一般参加者”,刑期少了2年。辩护人对诈骗罪作罪轻辩护,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对李某作出低于法定期的减轻处罚。另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辩护人对防止扩大追究起到了很大作用。

       辩护过程中,徽商律师事务所安排专人指导办案,刑事部组织开展了多次集体讨论,及时上报司法局备案。辩护律师数十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多次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沟通,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和辩护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