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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职业培训约定违约金,单位诉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06-28 浏览次数:1277

【摘要】从朱某与某学校劳动争议案,分析职业培训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女职工生育,单位未买保险是否要买单?


【案情简介】

朱某自2011年7月入职肥东某学校任语文老师,2013年10月前学校未给朱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2月朱某产子无法享受生育待遇。朱某仲裁要求学校赔偿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保险待遇。仲裁阶段,学校提出反仲裁请求,要求朱某返还培训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问题一:学校要求朱某返还培训费并承担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观点:案涉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故约定违约金违法。

从培训参加的人数、培训内容和深度等角度,律师认为案涉培训仅仅属于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该项培训费。职业培训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故此,学校将一般性的职业培训约定了违约金,因其约定不符合本法第25条之规定,其约定内容违法,应驳回其反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


问题二、朱某生育,单位是否要买单?

观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第6条、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住院费、医疗费等费用不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且女职工在生育后可领取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因学校未及时给朱某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朱某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无法由生育基金支付,也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为此,朱某要求学校承担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具有充分

的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申请人生育医疗费4500元,生育津贴5950元。


【结语】

本案涉及本诉合反诉;仲裁请求细而全,法律依据小而精。劳动争议案件虽谈不上高大上,但用心去做,同样出彩!


白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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