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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次数:2830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6日中标人中建八局二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合肥银联公司签订《贾大郢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后因建设单位由合肥银联公司变更为合肥智汇公司并由合肥智汇公司重新申领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证,2017年3月28日中建八局二公司与合肥智汇公司重新签订了主合同。2017年3月28日安徽国融公司、合肥金井公司、淮南兴旺公司、李明虎、项群共同向中建八局二公司出具《支付担保》。截至2017年8月31日,中建八局二公司已完成1#楼、2#楼、3#楼主体结构及地下车库施工,但合肥智汇公司主合同签订后未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2015年9月18日贾大郢社居委委托合肥银联公司办理项目开发建设事宜,并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关于同意签订<贾大郢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明》,中建八局二公司认为其余七被告应对合肥智汇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中认为贾大郢社居委作为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将贾大郢社居委包括在内的八被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合同、主合同均由合肥银联公司、合肥智汇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签订,贾大郢社居委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贾大郢社居委出具《委托书》、《关于同意签订<贾大郢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明》以及《关于贾大郢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变更的说明》,仅是因为其是案涉项目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人,是为了配合和方便合肥银联公司、合肥智汇公司统一开展项目建设需要,并未向中建八局二公司作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对贾大郢社居没有约束力。因此,中建八局二公司认为合肥银联公司和贾大郢社居委是共同发包人,应就合肥智汇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该案涉贾大郢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办理在合肥智汇公司及贾大郢社居委名下,但是贾大郢社居委并非案涉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案涉宗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补偿、开发建设以及项目建成后运营、销售等所有义务均由合肥智汇公司、合肥银联公司完成,贾大郢社居委自始至终未曾参与过案涉工程的任何环节。因相关证照上记载了贾大郢社居委为该宗地的共有权人,应有关部门要求贾大郢社居委配合出具资料或委托书等作出说明,但实际上贾大郢社居委对贾大郢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享有任何权利。

       本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贾大郢社居委的委托,就其并非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不是合同主体,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义务,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在保障集体公共资产上,徽商律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给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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